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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了认购金房价还涨 律师:可追究开发商过错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9月20日作者:鲁中网

  2009年6月12日,桓台少海路,几十名居民排队认购房子。然而,有市民反映,他们在当时排队购号并且缴纳5万元后,最近他们接到通知,他们认购的房屋不属于一期,而是二期,也不是当初的4080元/平方米的价格,而是改为5380元。一年前缴认购金一年后房子涨价

  据魏先生介绍,去年6月份,橡树湾小区一期开盘的时候,他加入排队认购的行列,当时有三栋楼开发商留着,他就认购这三栋楼的其中一套,他于9月13日缴纳了1万元的订金,10月20日缴纳了4万元的认购金,并与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,当时开发商口头说,开盘价格肯定在4000元以下。可是最近这三栋楼开盘了,均价是5380元/平方米。

  记者在认购协议中看到,协议并没有说明房屋价格,也没有说明交房日期,只是表述购房者缴纳了一定认购金,如果购房者不愿购买,可以退还认购金。魏先生说,当时桓台房地产价格最高4000多元,现在开发商抬高了价格,感觉被欺骗了。

  随后,记者联系了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一名陈姓负责人,据介绍,魏先生认购的房子属于二期,当时认购协议没有说明价格,他们也没有承诺是4000多元/平方米,现在二期的房子就是5380元/平方米,当记者询问二期的房子为什么一年前就缴认购金?这名陈姓负责人表示,这是领导的事情,他管不着。

  据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邹明卿律师介绍,《房屋认购协议书》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、朝向、楼层、房价及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时间。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保证,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。如果认购协议里没有标明房屋单价、面积、以及交房时间,这份协议就构不成实际合同,而是双方意向书,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,当然这些购房者也可以起诉,追究他们的过错行为,而不是违约责任,由于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,导致购房者在当时放弃缔约其他房屋买卖的机会,购房者存在实际损失,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邹明卿律师说,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的“甜言蜜语”下,签订了认购协议书。但是,这里所指的所收费用一般是指订金而非定金,而且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22条还规定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”,即不论是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还是担保意义上的定金,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、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,都是不予退还的,都“从其约定”。